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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公告
贵阳市残联召开《贵阳贵安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年审认证工作》新闻通气会
文章来源:就业服务部       作者:贵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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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贵阳贵安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年审认证工作》新闻通气会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召开,会上就贵阳贵安范围内各用人单位在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年审认证过程中的申报对象、受理时间、办理方式、年审认证机构和奖励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延伸阅读:

一、哪些用人单位需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年审认证?

贵阳市(含贵安新区)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2024年审核2023年残疾人就业情况)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筑、境外驻筑单位)。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残疾人证过期了对申报有影响吗?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要求,“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四、持有医学精神鉴定书、工伤证和伤残人民警察证的职工是否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持有医学精神鉴定书和工伤证的职工,伤残证明与评残标准不同,所以可以准确界定在职残疾职工的唯一权威证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此类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待获认资格后,可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伤残人民警察证由于上级规定未明确,故暂时未计入。

五、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认证有何规定?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3)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4)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一名残疾人被多个单位同时申报的,只计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的残疾人职工数。

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残疾人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派遣协议中明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七、年审认证需提供哪些资料?

1.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2.有效期内的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 1年以上);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医保的清单(需加盖部门章或电子印章);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可在贵阳市残联官网下载)

6.残疾职工个人银行工资流水(需有该银行章或电子印章)

以上材料可通过网上申报扫描上传或现场申报(现场申报的需提供原件)。

八、用人单位申报上一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时限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逾期系统关闭则无法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九、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单位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进行注册登录后,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选择区(市、县)→法人登录→我要申报,按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完成相关操作。

十、用人单位需要线下咨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操作流程,线下咨询地点有哪些?

如用人单位不了解网上申报流程需要线下咨询帮助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前往各区(市、县)残联或政务服务中心,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十一、哪些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上一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筑、境外驻筑单位),应到主管税务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十二、保障金的征缴时间和计算公式

(一)征缴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

(二)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应视是否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情况选择相应标准计算。

如:贵阳某公司,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30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万元(当地年平均工资8万元)。

案例1:假设该公司没有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年缴纳额=(300*1.5%-0)*10万=45万

按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该公司按90%征收,实际征收残保金年缴纳额=45*90%=40.5万元

案例2:假设该公司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年缴纳额=(300*1.5%-1)*10万=35万

按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该公司按90%征收,实际征收残保金年缴纳额=35*90%=31.5万元

案例3:假设该公司安排有3名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年缴纳额=(300*1.5%-3)*10万=15万

按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该公司按50%征收,实际征收残保金年缴纳额=15*50%=7.5万元

案例4:假设该公司有5名残疾人就业

该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5/300*100%=1.7%>1.5% 

故该公司不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与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三大因素影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缴纳的多少。

十三、免于缴纳残保金的5种情形

1.个体工商户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政策规定缴纳残保金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残保金。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因此,用人单位实际雇佣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高于政策规定应当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则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3.工商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2号)及《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无需缴纳残保金,但需要如期申报残保金,系统自动核算缴纳金额为0元。

4.在职职工人数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别提醒: 仅限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但需要如期申报残保金,系统自动核算缴纳金额为0元,其他性质单位有1名员工也需要缴纳残保金。

5.当年注册成立的企业。

残保金为本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无上一年度企业数据,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残保金,但下一年度需要申报缴纳该年度残保金。

举例: 贵阳XXX企业2024年3月份成立,企业在2024年无需申报缴纳残保金,但需要在2025年申报缴纳。

十四、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安排残疾人职工比例达到25%以上(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达10人以上(含10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十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怎么申请?

根据《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规定: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可获得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及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其中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予补助)

(一)奖励标准

1)按比例就业岗位补助。根据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安置的残疾人数及安置月数,按6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省、市、区三级补助合计

2)超比例就业奖励。根据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的超比例残疾人数及安置月数,按4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省、市、区三级补助合计

(二)申请时限及方式

符合奖补条件的民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在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年审认证后,及时向当地区(市、县)残联咨询和申报,超过认证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奖补资格,不予受理。

十六、用人单位希望招录残疾职工有何途径?

用人单位可联系贵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0851-85510224或各区(市、县)残联。

十七、相关咨询电话有哪些?

(一)贵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0851-85510224或各区(市、县)残联(具体联系电话见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官网)。

(二)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