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实现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今年贵阳市残联继续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即日起至2月28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机构请到注册地的乡镇(街道)残联咨询、申请。
项目一 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扶持
(一)补助条件
申请“乡村振兴残疾人就业经济实体”市级扶持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贵阳贵安辖区内持合法许可证运行12个月以上,且审核时正常经营的农村经济体。
包含:①从事种养殖业;②农产品加工销售;③农业农村服务业等农村产业基地;④农村专业合作社;⑤村集体经济组织; ⑥农业农村服务经济体或民办非企业;
规模要求:①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大棚不低于10个且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②养猪不低于200头;③养羊不低于200只;④养牛不低于50头;⑤养兔不低于2000只;⑥养禽不低于4000羽;⑦养蜂不低于200箱;⑧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其他养殖类按价值参照执行。
种植养殖类须达到以上一种规模。同一法人混合经营的,各类实际规模所占该类要求规模的百分比相加达到100%以上。其他行业投资规模须在50万元以上。
2.具有较强带动能力,安置带动10名以上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属(家庭成员),每名安置或带动人员最近12个月累计收入不低于6000元。
安置或带动方式包括:
(1)安置残疾人或其家属就业,依法与安置对象签订不低于12个月的劳动合同,且12个月内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
(2)安置残疾人或其家属临时用工,且签订用工协议。
(3)采取“基地+农户”模式,带动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殖业,并签订扶持协议书并有购销凭据。
(4)长期(1年以上)采购残疾人家庭提供的产品作为种植原料、肥料或养殖饲料等,并签订采购协议书或有付款凭据。
(5)残疾人家庭入股(土地流转、入股除外)分红的,签订入股协议书,有分红凭据。
(6)属于劳务派遣的,依法与残疾人或家属签订不低于12个月的劳动合同,且12个月内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并为残疾人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补助标准
1.达到扶持条件的,由市级给予资金扶持。
(1)安置带动10-19人的,奖励5万元。
(2)安置带动20-49人的,奖励10万元。
(3)安置带动50人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
注:2025年前已享受扶持的经济实体不能再次申报。
2.残疾人稳定就业补助。
2025年前已认定为省、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残疾人扶贫基地、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的农村经济体,如仍符合“乡村振兴残疾人就业经济实体”市级扶持条件,根据安置带动人数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对经济实体给予残疾人稳定就业补助。
(三)需提供资料
1.填写完整的《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申报承诺书》和《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补助审批表》(可市残联官网下载或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
2.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安置带动残疾人就业花名册》(可市残联官网下载或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
5.安置带动的残疾人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复印件,如安置带动的是残疾人家属,还需提供家属与残疾人关系印证材料;
6.根据安置带动残疾人或其家属就业方式,分别提供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协议、采购协议等;
7.工资、劳动报酬的发放册、发放凭据或银行流水,或购销凭据等有效凭证;
8.本经济实体的银行对公帐户复印件。
注:市级择优还可推荐到省级参评,达到省级扶持条件的可享受省级扶持。
项目二 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机构扶持
(一)补助条件
申请“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机构”市级扶持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贵阳市(含贵安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及周边持合法许可证运行12个月以上,且审核时正常运行的经济体(民营)。
2.安置或带动易地扶贫搬迁点残疾人或其家属(家庭成员)不低于20名,每名安置或带动人员最近12个月累计收入不低于6000元。
3.依法与安置对象签订不低于12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且审核时正常用工。
(二)补助标准
1.达到扶持条件的,由市级给予资金扶持。
(1)安置带动残疾人或家属20-49人的,奖励10万元。
(2)安置带动残疾人或家属50人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
2.残疾人稳定就业补助。
2025年前已达到“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机构”的经济实体,如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就业机构”市级扶持条件,根据安置带动人数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对经济实体给予残疾人稳定就业补助。
(三)需提供资料
1.填写完整的《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申报承诺书》和《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补助审批表》(可市残联官网下载或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
2.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安置带动残疾人就业花名册》(可市残联官网下载或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
5.安置带动的残疾人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如安置带动的是残疾人家属,还需提供家属与残疾人关系印证材料;
6.根据安置带动残疾人或其家属就业方式,分别提供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协议、采购协议等;
7.工资、劳动报酬的发放册、发放凭据或银行流水,或购销凭据等有效凭证;
8.本经济实体的银行对公帐户复印件。
项目三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
(一)补助条件
申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市级扶持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贵阳市(含贵安新区)辖区内持合法许可证12个月以上,且审核时正常运行。
注: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民营),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的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多重残疾人需含有以上三类其中一类残疾。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残疾人参与该项目劳动生产至少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注: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工作日平均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
注: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7.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专门服务人员或指导老师。
注:安置精神残疾人(孤独症除外)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补助标准
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达到扶持条件的,由市级一次性给予10万元机构补助。
2.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人员补助。达到扶持条件的,根据机构内符合条件的贵阳市或贵安新区户籍残疾人数按3000元/人/年补助标准,由市、区(市、县)两级按比例匹配向机构发放人员补助。
(三)需提供资料
1.填写完整的《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申报承诺书》和《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补助审批表》(可市残联官网下载或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
2.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附设机构的相关印证资料;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安置带动残疾人就业花名册》(可市残联官网下载或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
5.残疾人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6.残疾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与残疾人或与其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8.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凭证;
9.机构的银行对公帐户复印件;
10.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注:市级还可推荐到省级参评,达到省级扶持条件的可享受省级扶持。
项目四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补助和超比例就业奖励
(一)补助条件
申请“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补助和超比例就业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贵阳市(含贵安新区)辖区内注册、纳税的用工单位(民营)。
2.当年按规定参加“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3.安置未达到规定比例(1.5%)的还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当年未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补助标准
1.按比例就业岗位补助: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低于1人或12月不予补助)。
2.超比例就业奖励: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低于1人或12月不予奖励)。
(三)需提供资料
1.填写完整的《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申报承诺书》《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补助审批表》(可市残联官网下载或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
2.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残保金缴纳或减免凭据(如年审认证系统可以查证则不需提供);
3.用工单位的银行对公帐户复印件。
注:该项补助申报时限与“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同期进行(一般每年4-10月);申请市级补助时可同时申请省级补助(省级补助标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