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这一普惠性民生政策将有力降低失能老年人照护支出压力,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刚需,带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互促进。
《通知》明确,本次项目补贴对象为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和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等“六助”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发放,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在购买养老服务时,可以在消费券额度内按比例抵扣相关费用。项目将于2025年7月起,在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以及辽宁省沈阳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西省新余市、四川省成都市等试点地区先行开展,后续将根据试点情况于2025年底前在其他省份推开。各个地区的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补贴资金总体按照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份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承担地方支出责任,省以下补贴资金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
《通知》指出,项目坚持自愿申请原则,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以通过“民政通”注册申请,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将按月获得电子消费券。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按有关程序获得相关结算资金。
《通知》要求,各地要做好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通”对接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守牢资金使用底线红线;要对本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提升评估质量和评估效率;要通过线上线下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先涨价后抵扣”等行为。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是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顺利推进;要强化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按季度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要加强宣传引导,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培训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力,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
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惠民生、促消费,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以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刚需和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相互促进。
二、补贴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三、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五、信息整理
(一)平台管理
各地要做好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通”对接工作,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使用“民政通”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进行电子消费券领取、服务下单等。
六、监督管理
(一)资金监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顺利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强化过程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按季度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民政部、财政部要综合“民政通”相关数据、各地自评自查结果等,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项目设计、完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促消费活动、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深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一线宣传项目,积极发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作用,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力,推动相关补贴措施家喻户晓,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民政部、财政部